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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8-08-2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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